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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避免不動產相關業者不當利用住址資料,侵權所有權人,滋生民怨,請轉知所屬會員確依內政部95年6月22日台內地字0950102875號函說明二之(一)辦理,並加強宣導及約束會員務必確實遵守倫理規範,請查照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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