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契約應注意事項

  • 謀職假怎麼算?

    勞工遭受雇主資遣時,在離職前一定期間內勞工有外出謀職之事由,雇主應予以同意,以縮短勞工失業期間。
  • 資遣費怎麼算?

   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、第85條規定終止時,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。 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,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,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,並自受僱之日起算。
  • 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

    *試用期也受勞動基準法保障,且應依法辦理勞健保、提撥退休金 *資遣必須有合法的理由,且應遵守預告期規定並給付資遣費 *延長要雙方合意,且於試用期即開始累計年資
  • 預告期間、預告工資

   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,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提前預告契約終止日,該預告期間依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,如下: ○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。 ○ 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。 ○ 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。 → 對於工作未滿3個月之勞工,目前法無明文規定,因此仍端視雙方事前是否曾就此協商約定之,如有約定則依約定內容辦理,但約定內容應符合比例原則,且不得有顯失公平之情形。